贵阳律师事务所-解读新公司法:公司“董监高”人员不再是“甩手掌柜”

贵州亿点成律师事务所
2024-05-17
来源:贵州亿点成律师事务所

贵阳律师-解读新《公司法》:

       即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较于此前《公司法》的规定,新《公司法》增设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对股东欠缴出资(此前仅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除需缴纳外,需对其他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抽逃资本(此前仅规定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等行为未尽勤勉义务时需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制度,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再是“甩手掌柜”、未尽职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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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亿点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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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刘远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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