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裁定、缴付款票据、有无拒不履行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等有关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
(二)罪犯对其个人财产的申报材料;
(三)有关组织、单位对罪犯实际拥有财产情况的说明;
(四)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告知材料;
(五)反映罪犯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及账户余额情况的材料;
(六)其他反映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
(一)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
(二)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
(三)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
(四)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
(一)全额履行民事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对履行款项予以提存的;
(二)分期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没有出现期满未履行情形的;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罪犯表示谅解,并书面放弃民事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