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俞某执行异议复议。俞某与被执行人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就执行申请人对案涉房屋向执行法院申请的腾房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所律师接受俞某委托对此提出复议,代理复议程序后,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以及对证据的梳理,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经中院审理后,于2023年3月27裁定撤销执行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指令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维护了俞某的租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