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从一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经历谈委托律师辩护的时机

贵阳刑事辩护律师
2018-08-26
来源:刘远东律师网


 本所律师为贵州某大型融资理财公司负责人尤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辩护,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直至法院一审判决全程提供辩护。

   案件所涉及的吸收公众存款金额7000多万元、其中已经返还投资人1500多万元,尚有5000多万元未能退还。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控告尤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本案金额,量刑范围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和集资诈骗罪(结合本案金额,量刑范围为5年以上10年以下)两项罪名。接受委托后,律师通过查阅本案大量卷宗(卷宗几百本、约3米多高)、会见嫌疑人尤某为其提供相关罪名的法律咨询和建议、与检察院沟通,在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时,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由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的两项变为一项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庭审,法院认定尤某为主犯,辩护律师提出对尤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并认定尤某存在自首等的辩护意见,并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尤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一审判决后,尤某没有提起上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被告人或其家属尽早委托律师提供辩护,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律师辩护人在不同阶段可以开展不同内容的辩护工作,从案件事实的认定、罪名的认定及罪名数量的认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等等环节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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